《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访问学者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11 点击数:

接受访问学者是培养学科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是校际交流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开展学校接受访问学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访问学者的培养目标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跟踪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深化理论基础,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二条接受访问学者的人员范围

高等学校、艺术创作研究单位和相关创新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访问学者接受工作归口人事处管理,人事处负责招收和办理手续等有关事宜;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培养。

第四条访学应以全脱产方式进行,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以参加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科研和创作工作为主。

第五条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三年以上与访学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并有一定的成果积累。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4.身体健康。

第六条访问学者的工作内容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协商制定访学培养计划,通过协助指导教师教学,参与科研与创作、项目实践等方式,按计划完成预定访学任务。

第七条访问学者的考核方式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定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访问周期内应提交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访学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访问学者访学业绩考核表》。按期完成访学计划,结业考核合格者,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颁发《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如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则作为一般科研进修对待,学习期满不发放《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第八条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创作科研水平高、教学能力强。

2.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

第九条指导教师的确定

指导教师按照自愿原则,由教师本人自行申报,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在每年访问学者招收简章中公布,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双向选择确定。

第十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在确定指导关系后,指导教师应积极与访问学者沟通联系,协商制订访问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访问学者申请和录取程序

1.申请人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访问学者招收简章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访问学者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学校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指导教师和人事处初审同意,通知访问学者按要求进行体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3.经审核后,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事处发出录取通知书。

4.访问学者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进行访问学习。

第十二条 有关费用及待遇

1.访问学者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缴纳2万元/年的访学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2.访学费用的30%由学校统筹,用于开展访问学者相关工作;70%划拨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单位(50%由指导教师使用,用于开展指导工作,20%由二级单位使用,用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3.访问学者应当自备相关设备工具,并与指导教师协商解决创作科研和工作条件。

4.访问学者的住宿费、工资、差旅费及医疗费等涉及个人的费用按选送单位有关规定由选送单位或本人承担。

5.访问学者的住宿需自行解决。

6.访学期间,学校可办理校园卡,方便访问学者借阅图书、进出校园、食堂就餐等,费用由访问学者自理。访学结束,校园卡应退回学校注销。

7.访问学者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访及退费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访学的,须于入学后的两周内及时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过时或入学后私自退学的,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因各种原因取消访问资格的,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离校

1.访问学者本人应于访学结束前一个月内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访问学者访学业绩考核表》以及访问学者离校手续单,做好离校准备工作。

2.访问学者访问期满前的一周内,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访问学者访学业绩考核表》(一式二份)、离校手续单,来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向学校借用的图书、设备等,按时离校。

第十四条 成果归属

访问学者参加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属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第十五条若因上级及学校等政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申请、报到、访学等安排无法按照预期进行或有所调整的,访问学者应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方案。

第十六条访问学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凡在申报过程中和访学期间弄虚作假、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报选送单位。指导教师在指导访问学者期间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严格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访问学者申请表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访问学者访学业绩考核表